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Wi-Fi無線上網服務契約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營業區域及服務內容
第一條 甲方Wi-Fi無線上網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之種類、內容如下:
一、 家用Wi-Fi: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之場所,以甲方家用Wi-Fi電信設備連接前述服務,供乙方租用。
二、 公眾Wi-Fi: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Wi-Fi無線網路熱點(以下簡稱熱點)連接甲方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HiNet),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供乙方使用,並依收費方式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 計時制:乙方限定為甲方之HiNet用戶或行動寬頻服務用戶,使用公眾Wi-Fi,按分鐘數計費。
(二) 月租型:乙方限定為甲方之HiNet用戶或行動寬頻服務用戶,使用公眾Wi-Fi,按月租費計費。
(三) 預付卡: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Wi-Fi預付卡,經開通後於首次使用公眾Wi-Fi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
第二條 本服務之營業區域為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但適用範圍限於甲方Wi-Fi訊號可達之區域。
第三條 甲方之熱點公布在中華電信官方網站「CHT Wi-Fi熱點查詢」
https://www.cht.com.tw/home/cht/service/hotspotfinder
第四條 本服務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Wi-Fi無線上網量測速率,甲方並不保證經由家用Wi-Fi所測得之速率,會與乙方申租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本服務使用權利與義務之歸屬如下:
一、 家用Wi-Fi:申請本服務之甲方寬頻電路用戶。
二、 公眾Wi-Fi月租型:申請本服務之甲方HiNet用戶或行動寬頻服務用戶。
三、 公眾Wi-Fi計時制:實際登入使用本服務之甲方HiNet用戶或行動寬頻服務用戶。
四、 公眾Wi-Fi預付卡:購買使用公眾Wi-Fi預付卡之用戶。
第六條 乙方申請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時,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相關申請書及證明文件辦理;亦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甲方依本條規定登錄之乙方資料,應至少保存至本契約終止後一年。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眾Wi-Fi計時制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用。
預付卡於銷售通路購買,經開通後使用。
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以書面方式申請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及足以識別乙方與其法定代理人間代理關係之文件,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乙方於使用公眾Wi-Fi計時制或預付卡前,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方得使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以書面方式辦理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之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及留存影本(或影像檔)。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
三、其他依法規或依本契約規定不得申請。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收到乙方申請複查之次日起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最短期間為連續滿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第十二條 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服務中心及官方網站,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甲方官方網站。乙方若有退貨需求,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至原購買通路辦理。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之異動事項,除依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得以書面、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甲方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乙方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於其申請異動服務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遷移甲方家用Wi-Fi電信設備,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裝設位置者。
二、宅外移設:將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第十五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時,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於預定終止日二日前,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日期終止租用。
乙方於終止租用家用Wi-Fi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Wi-Fi電信設備。
第十六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服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甲方為提供家用Wi-Fi服務,裝置於乙方端之Wi-Fi電信設備由甲方供租與維護。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Wi-Fi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Wi-Fi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家用Wi-Fi連線金鑰、公眾Wi-Fi之帳號密碼均由乙方負責保管。
第十八條 甲方應維持本服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
為維護服務品質或系統正常運作,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本服務,並以網站公告或以電子郵件等適當方法通知乙方。
第十九條 乙方公眾Wi-Fi帳號同時間於甲方系統重複上線時,甲方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乙方使用公眾Wi-Fi超過四小時或連線未傳送任何資料超過三十分鐘時,甲方得予以自動斷線。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乙方應依甲方揭露之各項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所定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甲方應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調整時亦同。
甲方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提供履約保障機制。
本服務之收費項目及方式如下:
一、 家用Wi-Fi:應繳付設定費、月租費。
二、 公眾Wi-Fi:
(一) 計時制:按連線分鐘數計收上網費用,未滿一分鐘以一分鐘計。
(二) 月租型:以月租費計收。
(三) 預付卡:甲方預付卡分為一日卡、三日卡、七日卡及月卡,依其面額計費,提供乙方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二十四小時內、七十二小時內、一百六十八小時內、七百四十四小時內,無限次數使用公眾Wi-Fi。
第二十一條 乙方租用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以乙方申裝完成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起租月及停租月之租費按當月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
第二十二條 乙方申請家用Wi-Fi移設時,須繳納設定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三條 乙方申請家用Wi-Fi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設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寬頻電路暫停使用,其暫停使用期間,家用Wi-Fi不收取月租費。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收費標準計收。
第二十五條 乙方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寬頻電路遭暫停通信,其寬頻電路暫停通信期間,仍應繳付本服務月租費,月租費依原收費標準計收。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Wi-Fi或公眾Wi-Fi月租型,租用期間未符合第十一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間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二十七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八條 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位址或行動門號,皆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寬頻服務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電子郵件位址或行動門號,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各項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均以甲方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暫停該服務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五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乙方繳納本服務之各項費用,由甲方提供發票或收據予乙方;如有遺失,乙方得申請補發繳費證明。
甲方提供之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收訖章始生繳費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一條 乙方租用家用Wi-Fi、公眾Wi-Fi月租型或購買公眾Wi-Fi預付卡,因甲方電信網路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下表之標準扣減月租費或更換公眾Wi-Fi預付卡。但因配合乙方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有關乙方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一、家用Wi-Fi、公眾Wi-Fi月租型: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
扣減下限 |
6(含)以上~未滿8 |
月租費減收5% |
8(含)以上~未滿12 |
月租費減收10% |
12(含)以上~未滿24 |
月租費減收20% |
24(含)以上~未滿48 |
月租費減收30% |
48(含)以上~未滿72 |
月租費減收40% |
72(含)以上 |
月租費全免 |
二、公眾Wi-Fi預付卡:
預付卡種類 |
連續阻斷時間 (小時) |
更換中華電信Wi-Fi預付卡數量 |
一日卡 |
12以上 |
更換一日卡1張 |
三日卡 |
12以上~未滿24 |
更換一日卡1張 |
24以上~未滿48 |
更換一日卡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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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以上 |
更換三日卡1張,或一日卡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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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卡 |
12以上~未滿24 |
更換一日卡1張 |
24以上~未滿48 |
更換一日卡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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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以上~未滿72 |
更換三日卡1張,或一日卡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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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以上~未滿96 |
更換三日卡1張及一日卡1張,或一日卡4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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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以上~未滿120 |
更換三日卡1張及一日卡2張,或一日卡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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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以上 |
更換七日卡1張,或三日卡2張及一日卡1張,或一日卡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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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卡 |
12以上~未滿24 |
更換一日卡1張 |
24以上~未滿48 |
更換一日卡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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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以上~未滿72 |
更換三日卡1張,或一日卡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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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以上~未滿96 |
更換三日卡1張及一日卡1張,或一日卡4張 |
|
96以上~未滿120 |
更換三日卡1張及一日卡2張,或一日卡5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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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以上~未滿168 |
更換七日卡1張,或三日卡2張及一日卡1張,或一日卡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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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以上~未滿336 |
更換七日卡2張,或七日卡1張及三日卡2張及一日卡1張,或七日卡1張及1日卡7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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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以上 |
更換月卡1張 |
乙方租用家用Wi-Fi、公眾Wi-Fi月租型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阻斷者,自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且不適用前項減收標準。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除緊急事故外,甲方電信網路因維修或檢修致有阻斷可能時,應於事前對外公告或通知乙方。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二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服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除通知家用Wi-Fi、公眾Wi-Fi月租型用戶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並受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時,本契約自動向後失效。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登記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甲方因提供服務需要,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蒐集、處理、利用之乙方相關資料及電信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之通信或帳務紀錄,甲方應負保密義務及採取適當安全措施,避免不法侵害乙方通信自由與隱私私密,提供乙方查詢、閱覽、製給副本、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並依法提供公務機關調閱或處理。
前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個人資料,非依法或經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為蒐集目的外之利用。
第一項之資料或紀錄,經甲方處理並確認客觀上無還原識別個人之可能時,得提供第三人使用。
甲方應提供適當方式,供乙方請求停止第二項之利用及第三項之處理;乙方請求停止前,甲方已為之利用或處理,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應以適當方式揭露,並明確告知乙方第一項及第二項利用之目的、範圍及所生權益影響等相關資訊。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確保其帳號及密碼之安全性,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服務有被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並辦理暫停使用本服務或更換密碼,甲方應即受理乙方之申訴並辦理之。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服務帳號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六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其使用或終止其租用:
一、 冒名申裝本服務。
二、 散播電腦病毒、干擾電腦或系統正常運作(包含但不限於試圖攻擊或侵入甲方網路或危害網路安全、主動或協助大量傳送垃圾與商業廣告電子郵件),及妨害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等不當或不法行為。
三、 涉及偽造、不法擷取、移除、修改網路封包標頭等涉及網路傳輸技術所必須之資訊。
四、 未得甲方之同意將本服務轉售、租賃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對價之交易。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經有關機關通知後,暫停其使用、終止其租用或配合有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一、 於網路上發表或散布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二、 建立或利用假冒網站提供不實資訊,或誘騙與導引收信人輸入個人敏感訊息(包含但不限於用戶名、密碼和財務資料等)之網路釣魚情事。
三、 有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電子郵件或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等情事。
四、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
五、 利用本服務違反相關法令。
前二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服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p; 第三十七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 第三十八條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或服務使用者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三十九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二十九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限七日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逾期限九十日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收到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本服務。
第四十條 本服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Wi-Fi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乙方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家用Wi-Fi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依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其租用。
第四十三條 甲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七章 申訴及管轄法院
第四十四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消費爭議者,除可利用甲方之服務專線、網站外,亦得至甲方服務中心或依「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設立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免費服務專線:0800-080-123或網站網址:https://www.cht.com.tw。
第四十五條 本契約之變更或修正,以網站公告或書面通知乙方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四十六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程序外,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四十七條 本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