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Wi-Fi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
Wi-Fi無線上網業務(以下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
條款如下:
■ 第一章 (業務種類、內容及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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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業務種類、內容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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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用Wi-Fi服務: |
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業務之場所,以甲方Wi-Fi機件連接前述業務,供乙方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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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眾Wi-Fi服務: |
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Wi-Fi無線網路熱點(以下簡稱熱點)連接甲方網際資訊網路(以下簡稱HiNet),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供乙方使用。 (一) 計時制:乙方限定為甲方之HiNet用戶或行動電話用戶,依前述業務配發之帳號密碼使用公眾Wi-Fi服務,按分鐘數計費。 (二) 月租型:乙方限定為甲方之HiNet用戶向甲方申請於租用期間內每月無限次數使用公眾Wi-Fi服務。 (三) 預付卡: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中華電信Wi-Fi預付卡,經開通後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無限次數使用公眾Wi-Fi服務。 (四) 其他專案: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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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業務適用範圍限於甲方Wi-Fi訊號可達之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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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甲方之熱點公布在網站http://wifi.hinet.net(以下簡稱本業務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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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乙方申請家用Wi-Fi服務、公眾Wi-Fi月租型服務及其他專案,應檢具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公眾Wi-Fi計時制服務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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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使用本業務各項服務前,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方得註冊及使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前條之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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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及本業務網站,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本業務網站。乙方若有退貨需求,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至原購買通路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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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乙方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資料登錄不實以致發生任何糾紛或違法情事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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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業務種類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業務網站之公告費率。費率若有調整,甲方將於生效日7日前於本業務網站公告,自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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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乙方租用家用Wi-Fi及公眾Wi-Fi月租型,甲方自乙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1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按全月租費之1/30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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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乙方對家用Wi-Fi或公眾Wi-Fi計時制、月租型及其他專案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甲方將依法追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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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乙方於前項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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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甲方繳費通知單郵寄地址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電話號碼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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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甲方依「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預付卡已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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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Wi-Fi及公眾Wi-Fi月租型,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5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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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前條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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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二十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1個月為限。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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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縮短本業務運作時間,並於7日前公告於本業務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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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或更換預付卡,其標準如下,但減收月租費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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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租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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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 第六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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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家用Wi-Fi服務係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Wi-Fi連線金鑰及控管無線上網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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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本業務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網路通訊之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業務,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使用本業務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
■ 第七章 (資訊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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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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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WLAN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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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甲方除依第十八條辦理扣減費用或更換預付卡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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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經營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甲方除受理乙方辦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對乙方已繳租費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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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訂本契約條款,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在本業務網站公告,乙方若不同意變更後條款時,應於生效日前辦理退租,生效日後如繼續使用者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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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建議諮詢等需要,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書面為之,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法令及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處理。 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800-080-128(障礙申告) 0800-080-123(業務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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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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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本契約條款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法令及甲方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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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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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